单位与员工解除合同赔偿标准
时间:2023-02-09 09:41:01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合法没有赔偿,不合法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就是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符合则合法,反之不合法。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不仅没有赔偿,没有补偿,反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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