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一般是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保密协议的保密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上述规定看,须履行保密义务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另一类即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而知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比如供应商、客户等等。但对于这两类主体的保密义务期限,从前文所述的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的内容。
二、签订保密协议的应注意什么
1、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
2、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的保密义务。
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所确认的商业秘密,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泄漏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宜采取无依据的漫天要价的方式。
5、凡约定竞业禁止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就会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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