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没有子女;
2、是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3、是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是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除上述规定外,独身男收养的女孩还应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此外,合法收养的程序是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自次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弃婴、儿童生父母或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无法找到弃婴、儿童。公告期限不计入登记期限。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要求收养人、被送养人和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一、子女过继如何办理?
(一)子女过继,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子女过继,收养登记的步骤。
1.子女过继,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子女过继,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子女过继,收养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子女过继,收养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不在一地,应在哪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手续?
应当是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准迁证》然后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落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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