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要具备什么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8.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收养人的条件证明
收养人用于证明自身条件满足收养的证件包括: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3.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4.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三、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结婚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
2.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
3.持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携带户籍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样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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