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如下:
1、员工的医疗费用;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实际发放给生活困难职工的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包括因工或非因工伤残的生活补贴;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店、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差额补贴,无托儿所的托儿费补贴和职工修理费补贴;
5、其余福利待遇主要指通勤补贴、计划生育补贴、住院伙食费等福利支出。
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范围及计提标准
(1)《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机关、团体的行政方面,都应向工会拨交经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在计算拨交工会经费时,仍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工发总字[1984]45号通知和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拨交工会经费。
(3)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按月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时,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拨交。
(4)职工工资总额及构成
职工工资总额反映了一定时期职工从单位内得到的全部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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