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弄清楚是贷款还没有放下来还是没有审批下来。
1、如果是贷款是因为额度等银行审批问题而没有放下来,则你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或者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你的贷款无法审批,则一般合同中会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3、建议向银行及开发商核实具体的情况,以免造成违约。
所谓楼花按揭,是指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支付首期购房款后,由按揭银行支付余下购房款,买受人将楼花(即依法获准尚未建造完成商品房)抵押给按揭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若买受人不按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照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的商品房,并从所得价款中受偿。可见,按揭对银行贷款的担保是通过现有法律体系中的抵押制度而实现的,只是按揭比抵押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在楼花按揭中,存在四个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按揭权人(即提供贷款的银行)、按揭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以及出卖人房地产公司。四个法律关系是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银行与买受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和以楼花为抵押物的抵押法律关系,有时还存在着房地产公司与银行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提供楼花按揭一般应具有两个前提:商品房买受人同预售人已达成预售合同,并且买受人也支付了约定的首期房款,买受人与银行就买受的楼花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不动产特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进行变更登记前,承购人只享有请求预售人交付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对房屋并不享有实际的所有权。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楼花按揭情况下,进行抵押的并不是具体的不动产,而是承购人对不动产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
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一条解释从立法上认可了楼花按揭的法律效力。楼房竣工后,承购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承购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后,承购人与银行一同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此时,银行才享有对商品房的不动产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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