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
时间:2023-07-02 19:50:05 2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南京市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调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次调整幅度较大,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将可增加145元,另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都随之大幅度上调。据介绍,此次待遇调整对象分为三类。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南京市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调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次调整幅度较大,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将可增加145元,另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都随之大幅度上调。

据介绍,此次待遇调整对象分为三类。

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的人员。

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本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

伤残津贴: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45元;二级每月增加137元;三级每月增加129元;四级每月增加121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9元。

另据介绍,工伤保险待遇已经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另外,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具体调整办法由各区县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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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工伤〔2006〕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

豫劳社工伤〔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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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7.89%)12”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调整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伤残二级:基数85%伤残三级:基数80%伤残四级:基数75%伤残五级:基数70%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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