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南京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调整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调整对象为三类人员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另外,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增加伤残津贴。
类型等级增加标准
(元/月)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386
伤残二级365
伤残三级344
伤残四级323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171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129
护理费: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57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54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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