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土地补偿是否合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已经超过30倍。”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或者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增加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总额达到法定上限,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等实施,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由被征地乡(镇)或村核定,并公告征地补偿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各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苗木的所有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给予扶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积极参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省人民政府对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被征地农民剩余土地部分的补偿属于农民自己。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性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干部报酬、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如不拨付,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第四,如果拆迁补偿金过低,该怎么办?
如果从现有情况看,占地(或拆迁)不合法,补偿金过低,首先要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相关材料,拒绝占地(或拆迁)。我们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合理的前提是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征地拆迁时,首先关注的是补偿标准或如何提高补偿,而提高补偿的根本问题是征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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