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事实要劳动者举证吗?
时间:2023-04-11 21:22:37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调查欠薪事实,一般以行政机关主动调取证据为原则,当然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关系的基本资料以配合调查,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社保缴费单、劳动手册等证据,有利于尽快确定调查欠薪事实。但劳动者并无充分举证“欠薪事实”的法定义务。

一、试工4小时不给工资合法吗

第一步: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直接找老板或部门主管协商,要求其向您支付拖欠的工资;第二步: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查证确有欠薪情形后,会警告您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并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第三步:如果投诉未果,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个证据指劳动者要收集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牌和工作证(最好盖有公章)、工装、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老板签字的欠条等。只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事实,劳动者就可以通过上述步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工伤认定公司不举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根据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综上,在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仅需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有受事伤害的事实即可,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大部分举证责任,故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部门举证,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三、没有欠条拖欠工资怎么办

一般有四种途径处理:

1、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4、委托当地劳动方面的律师代为处理。

搜集证据,证人证言、物证、录音、电话等均可。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请求其协调解决;如有证据证明欠薪事实,也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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