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再签劳动合同?
时间:2023-08-05 19:15:58 4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只有劳动者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续签。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赔偿。同时,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待遇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仍需赔偿经济补偿。

怀孕期内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几年前小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来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合同。

今年年初,小陆经医院检查已怀孕。四月底,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为其续签合同为由,通知小陆终止劳动关系。对此,小陆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她只能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双方观点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小陆认为:在怀孕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是不能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己在三期内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现在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所以要求劳动仲裁撤消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则认为:因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小陆续签合同,所以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小陆的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小陆在怀孕期间,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为其续签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小陆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实案实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职工续签合同为由,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由此可见,小陆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现在企业与小陆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所以,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撤消企业与小陆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文/许辉)

案情回放几年前小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来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合同。今年年初,小陆经医院检查已怀孕。四月底,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为其续签合同为由,通知小陆终止劳动关系。对此,小陆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她只能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观点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小陆认为:在怀孕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是不能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己在三期内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现在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所以要求劳动仲裁撤消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则认为:因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小陆续签合同,所以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小陆的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小陆在怀孕期间,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为其续签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小陆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职工续签合同为由,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由此可见,小陆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现在企业与小陆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所以,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撤消企业与小陆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文/许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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