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认定与处理
时间:2023-09-03 19:30:21 3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串通投标是指两个或多个投标人之间进行合作,共同投标同一项目,以达到提高投标价格、降低成本或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其表现形式包括:投标人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投标报价;投标人相互同意,一致降低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人相互串通,同意对未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给予弃标补偿。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是指两个或多个投标人之间进行合作,共同投标同一项目,以达到提高投标价格、降低成本或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相互同意,一致降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同意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

4、投标人相互串通,同意对未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给予弃标补偿。

投 标 人 如 何 串 通 投 标 以 提 高 或 降 低 投 标 报 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都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投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还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之间应保持诚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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