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拒签竞业协议
时间:2023-03-28 14:31:00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职后竞业协议规避做法:

(一)一方必须保证:一方与另一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及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另一方后,两年内不得在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不得披露/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另一方竞争领域内使用技术及商业秘密。

(二)一方按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另一方,且遵守第一条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向一方支付不低于一方在公司前一个年度所获得的报酬总额的1/2作为补偿。

(三)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其在另一方工作期间最近5年内的总收入的50%

(四)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有关规定,除应支付上述补偿金外,另一方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一方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注意什么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做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若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的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三)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四)法律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竞业限制,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曾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引进这一概念较晚,且规定比较笼统,对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办法保守商业秘密,很多企业并不熟悉。也有的企业在运用这一条款时因没有遵循公平原则而引起协议无效。律师提醒用人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须依法而行才有效。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对补偿的支付方式进行了限制,在支付形式上,要求按月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竞业限制的主体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即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二)竞业限制约定形式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三)竞业限制的范围有两类,即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和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业务;

(四)竞业限制期限双方可以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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