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交付了定金后,可以选择进行退款处理。鉴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导致潜在购房者丧失购房资格或是降低购买能力等情况出现时,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回所缴纳的定金。若开发商或商业经纪人曾许诺可协助购房者获取购房资格,从而诱使购房者签署合同时支付完毕定金,此时,购房者便有权请求对方进行退费操作,包括毫无保留地退还全部押金。若在此过程中遭遇拒绝退费的情形,购房者可考虑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甚至以涉嫌欺诈为由对其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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