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登记
(一)已领新建房屋确权证明换领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4、房屋确权证明(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6、房屋确权时的档案(登记部门提供)
7、如名称已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材料及其他必须材料。
二、转移登记
(一)已领转让房屋确权证明、卖契换领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4、房屋确权证明(原件)
5、卖契或完税凭证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7、如名称已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材料及其他必须材料。
8、房屋确权、交易时的档案(登记、交易部门提供)
(二)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拆迁安置单位提交: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料(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他组织);
(2)拆迁安置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办理批量房屋登记提交一份委托书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登记房屋的范围,也可附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全部明细)、受托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明;
(3)拆迁安置房屋产权人明细表(原件);
(4)拆迁安置房屋价格证明(原件,需要认定交换差价的);
(5)拆迁安置房屋地名门牌变更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相关批示;
(7)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被拆迁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即安置房屋的产权人提交: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
(6)完税或免税凭证
(7)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定合同的;是否收取由区县建委确定)
3、其他
(1)拆迁安置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单独建立总档案,每个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产权人登记需要的拆迁安置单位的证明材料,可核验总档案中的证明材料。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产权人证明材料单独建立分档案,档案中可不包括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继承和赠与房屋一并发生的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居民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5、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者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者法院判决书;
6、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7、契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赠与或遗赠);
8、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件;面积无变化的,可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未附表、图的,可不提交);
(四)房改房单位回购房屋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房屋买卖合同(档案电子数据化后可不交);
4、房改房回购合同(原件);
5、回购房屋计价表;
6、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确权证明(原件;注记回购套数、面积后退回);
7、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购房人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要求:单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未收回的,在证中注记回购房屋门牌号、面积;单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已收回的,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三、抵押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原件;按变更后的情况填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注记后退回);
3、房屋他项权利证(原件):
4、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证明;、
5、委托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抵押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6、名称变更的提交:抵押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抵押人名称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变更证明;
7、抵押房屋部位、面积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抵押房屋清单(原件);
8、抵押权人、抵押人签订的抵押补充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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