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以下条件商品房才可预售: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
受理单位绥芬河市房地产管理处
联系地址绥芬河北山新区中福街38号,电话0453-3947709
许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令第95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1、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资金证明,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5、工程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
7、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
许可程序(1)受理:受理人审查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不合格,则退回用户并告知理由;
(2)审核:房地产管理处主管部门审核;
(3)发证:发放证书(正、副本)。
许可期限自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备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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