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租人能否设定地役权
时间:2023-04-19 09:10:45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承租人能否设定地役权

地役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承租人不是不动产所有人,所以不能设立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

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

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

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而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种。

所以承租人无权设立用益物权的,只有所有人才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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