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房屋最重要的权利凭证,应亲自保管。即使与中介签订了居间协议,将房产证交给中介,也需特别谨慎。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在居间合同中,中介的作用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方并没有持有房产证原件的必要。房产证交给中介的最大风险,就是在房屋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中介私自卖掉,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基于此规定,实践中,房屋中介人员经常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中介人员代理人的身份只需要一份授权委托书就可以证明。实践中,授权委托书造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一旦中介人员持有房产证原件,那么,房屋所有权被转移的风险就陡增了。
一、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居间合同,只规定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分别有:中介合同是三方主体,中介人为合同双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主体;中介合同由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直接达成一致的协议;法律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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