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仲裁立法改革
时间:2023-06-06 10:00:21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引言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编对仲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自1877年生效以来,在仲裁方面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改革。1930年和1986年的两次小改革,都不能适应当今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前民主德国于1975年制定的仲裁法,相比较而言更先进些,可是两德统一后,随之而来的法律统一使得该法自1990年后不再适用了。

与德国情况正相反,国际上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却越来越迅速。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1年4月21日,欧洲一些国家签订了《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条约》,然而,这两个国际条约,在国际仲裁程序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一项仲裁规则,此规则充分考虑到了工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之间的关系。

此后,为了协调各国的仲裁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78年开始着手制定一个示范性的仲裁法。经过广泛深入的准备,于1985年颁布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在世界范围内为各个国家及地区提供了一个现代仲裁立法的范本。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纳《示范法》的国家,而在欧洲至今只有苏格兰在国内立法中采用了《示范法》。(注:弗兰克贝尔恩德。魏甘德:(Frank-BerndWeigand)著,《德国新仲裁程序法: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DasncedetscheSchiedsverfahrensrecht:Umselzngdes?&N;?ΓΓ?А?-Modellgestzes)载于:《经济咨询》(WiB),1997年第24期,第1274页。)

自80年代末,德国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改革仲裁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仲裁的需要并提高德国在国际仲裁领域中的地位。自1990年10月组建仲裁程序法革新委员会(KommissionzrNeordnngdesSchiedsverfahrensrechts)以来,经过6~7年的准备和讨论,终于在1997年12月颁布了《仲裁程序修订法》(GesetzzrNeregelngdesSchiedsverfahrensrechts)。(注:《联邦法律公报》(BGBL),1997年第一卷第88号(1997Teil1&N;r.88),第3224页及以下。)

二德国新仲裁法概况

1.德国《仲裁程序修订法》简介

1998年1月1日生效的《仲裁程序修订法》,对《民事诉讼法》第十编中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除了一些调整有关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条款外,《修订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民事诉讼法》整个第十编修订后的条文。第十编修改前共32条,也没有进一步分段;而修改后的规定增加至42条,且分成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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