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仲裁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功能的社会事业,极富挑战性和探索性。我国仲裁改革需要重新认识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重视仲裁的非营利性,把仲裁机构当作非营利机构来认识,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仲裁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应该进行理论创新,树立仲裁市场化、服务化、社会化、高效化的观念,进行仲裁政策环境、政府推动方式、战略规划机制、仲裁机构自身建设等全方位的创新。
〔关键词〕仲裁机构改革发展创新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该协调前进。经济建设至关重要事关全体人民的福祉和社会进步,与此同时,一定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在社会事业、公共产品等方面的社会发展。仲裁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功能的事业参见王生长:《创新求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载《仲载与法律》2003年第1期。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和新形势,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准点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的仲裁事业
目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社会事业发展的内容和措施明显少于经济发展的内容和措施,社会事业处于从属的地位,这是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的。2003年非典疫情就充分暴露了经济、社会不够协调发展的一面,经济建设如果忽视社会发展,社会问题就会日积月累,最终制约经济的发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仲裁作为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公共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中更是涉及甚少,乃至严重缺位;重视的说法也只是认为仲裁是经济发展的软件投资,往往出现软件投资过软的现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展是硬道理不能简单地等同于GDP增长是硬道理,因为发展既包括经济发展,也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是仲裁事业的基础,而仲裁事业的发展也可以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作为社会事业一部分的仲裁工作应该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就像两个轮子,需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同步发展。经济轮子快一些,仲裁的轮子慢一些,就可能影响经济的发展,制约仲裁的发展,最终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仲裁工作作为社会事业从总体上滞后于经济发展,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事业。如果说市场主要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政府主要考虑将蛋糕如何公平分配,而仲裁则是调解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差别和经济矛盾的程序,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和全面进步,保障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协调统一,实现法律与程序面前人人平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是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结构性要素,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是一种高层次的政策取向,具有深层次的经济社会效应。因此,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重发展仲裁,在仲裁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经济领域和行政区域中要突出仲裁作为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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