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对方要求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是否合理?能拒绝吗?
时间:2023-04-30 22:13:32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做国际贸易的,一般签订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仲裁协议,要是双方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那么就按照双方约好的。如果说在跟外国企业签订合同时,对方要求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要是不知道怎么选择仲裁机构的,那么就会不知道这种做法是不是合理的。

其实,在签订国际仲裁协议时,仲裁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纠纷就不提交仲裁,可以就纠纷去提国际贸易诉讼。而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全称和地点),否则也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因此,对方要求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是合理的,当然,根据双方自愿原则,你可以拒绝。但是拒绝之后没说好其他仲裁机构的,那么以后的纠纷不提交仲裁。

要是你们真没说好仲裁机构的,那么在以后有贸易纠纷了,不用担心没办法解决,现在你可以去提起国际贸易诉讼。

你要是走国际贸易诉讼的,需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

1、先去提起诉讼

就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决定受理诉讼以后,会将诉状副本送达给每一个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

2、准备答辩和请求

实际中,被告一旦向法院就起诉事项做了实质性的答辩,就表示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日后就不得再以此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抗辩。

3、提证据保全程序

就是对于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若日后有灭失、湮没或难于使用之虞时,一方当事人可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

4、提供诉讼证据

凡是诉讼当事人想要证明他在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或要求,都必须首先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而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笔录等。

5、进行保全措施

为防止被告隐匿、变卖或转移财产,使原告日后得到胜诉时一无所获,使得法院的判决无从强制执行,那么就要及时申请保全程序。

6、进入案件审理

按照选择的管辖的法院,确定具体的审理和答辩。

7、裁判和上诉

在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之后,要是有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及时去上诉。

8、国际司法协助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

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各国在国内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除了国内法的规定以外,各国为了保证本国法院的判决能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还签订了一些关于执行外国判决的双边协定和多边公约。

在两国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一国的民事判决,能否在另一国得到执行,主要取决于两国之间的关系。从原则上说,任何国家都没有必须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义务。但如果两国之间关系良好,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的协助。

当然,一般在国际贸易中产生纠纷的,不管是走国际仲裁程序还是国际贸易诉讼,都会较为复杂,要是涉及的利益较多,建议在必要的时候最好找个专业律师参加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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