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实践中业主的哪些购房费用可以拒交
时间:2023-02-08 19:00:27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一些开发商在交房时会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但实际上这是违法的。如果业主同意支付费用,物业可以逐月扣除费用,但业主不同意支付费用,物业和开发商无权强制收取。

2、燃气初装费。目前,各地区对管网建设费的收取规定不同。比如《广东省物价局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而且北京.河南郑州.大连等地的燃气初装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开发商不能再以另一个名义征收。

3、可视对讲系统费用通常由物业或开发商不收取。如果项目另行收费,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这是大多数地区的规定,价格按照一套房一价的方式明码标价。自2007年起,广东省实施了《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种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费用,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销售中介费。权证综合费正规的房产销售不需要支付中介费和权证综合费。通常这个费用的产生意味着购房者是通过中介购买的房子,而中介费应该是购房者事先知道并自愿支付的,经营者不得强行收取。

5、契税、印花税等认证费用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契税、印花税等认证费用是有前提的,即开发商取得了大产证,说明开发商已经垫付了这部分费用,向购房者收取这些费用是合理的。如果开发商还没有拿到大产证就向购房者收取这部分费用,那么购房者可以拒绝。

六、预收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一般都是按月交付,但是第一次交付时,预收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物业费几乎都成了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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