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承诺书竞业协议区别
时间:2024-07-01 09:54:25 3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保密承诺书竞业协议区别

1.法律性质和内容要求上存在差异:签订保密协议的双方均应严守承诺,不得将协议中的机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竞业限制却有明确规定,即在公司终止或解约劳动合同时,签约者须遵守特定期间内不能在制造相同类型产品、运营同类服务或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人力资源公司就职,亦不可自行生产和原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类似商品或从事同样服务。

2.违规行为后续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异:若签署保密协议的一方因违反相关条款而导致严重后果,则可能会面临中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指控;相较之下,在我国,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那么他们应该依照合约支付违约金给雇主。

3.签署协议后薪酬收益状况的差异:尽管签署保密协议的企业无需另行支付给员工补偿金,但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企业必须与员工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到期或解除时需向他们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额,且总金额不得低于该员工在所在公司年总收入的比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公司要求员工竞业赔偿60倍工资合法吗

在竞业限制补偿期完结之际再行发放,此举存在违法之嫌。

作为一项竞业禁止协议成功施行的关键前提,企业有义务就员工实施的竞业限制行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且具体的补偿款项需在特定时间内(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予以发放;至于补偿的标准,则通常为劳动者在结束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所得薪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如果当事人已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作出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明确规定,但是并未同时商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提供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方案,那么在该种情况下,如若劳动者能够遵守并执行竞业限制义务,他们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月度为基础进行经济补偿的支付。

在此方面,如若上述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对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倘若当事人已经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条款,而当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能如期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请求解除与企业之间关于竞业限制方面的相关约定,对此,法庭将会认真对待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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