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区别及其实际意义
时间:2023-07-04 11:12:46 3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要求不同。保密协议要求签署协议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约定的信息。竞业限制要求签署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违法之后所负的责任不同。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签署后的补偿不同。签署保密协议之后,用人单位不额外给签署方补偿金,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

竞业协议标准称法为竞业限制协议,其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竞业限制适用的主体不是任何员工。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将因主体错误而无效。

(二)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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