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常常会会认为所有消费都可投诉;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和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旅游消费者投诉常见误区有六个:
(一)所有消费服务都可以投诉。
《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以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三)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都可以假一赔十。
《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四)所有旅游消费侵权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六)所有投诉消费者协会都要受理。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的投诉案件如下: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投诉案件。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投诉案件。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投诉案件。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日的投诉案件。
5.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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