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可见,质权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质权是要在债权之前进行受偿的,是先质权,然后再债权的。
总之,关于债权与之权的实现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一般要依据现实中实际的债权与质权的实现为要求,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的,建议咨询律师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普通债权质权实现的顺序是什么
对于第三债务人应通知之。通知第三债务人虽非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然如不通知,则为第三债务人得因支付于出质人而负责;于通知后,第三债务人经出质人及全部债权人同意,始得为支付。
在同一债权上是否可以设定不同顺序的质权,以及如何实现,是实践中应该解决的问题。事实上,在动产质押中,因其成立与生效必须以出质人移转出质物给质权人占有为要件,一般不会产生所谓的不同顺序的质押。然而在普通债权入质,由于出质人仍是入质债权的债权人,且无法移转占有,质权人享有的只是期待权,那么,出质人仍可以再次处分该债权。况且,国外立法一般也不禁止设定不同顺序的权利质权。如瑞士民法典第903条规定:“后位质权,在前位质权人受到债权人关于其债权的或受到后位质权人关于其后位质权的书面通知后,始生效力”。
相关知识:设定质权顺序的三项要求
我国对设定后顺序质权提出三项要求:
(一)应以书面为之;
(二)应书面将现质权设定之旨,通知占有债权证书的质权人,并指示其于受清偿后应将其证书交于后顺序质权人。此通知,应由出质人或后顺序债权人为之;
(三)对于第三债务人应通知之。通知第三债务人虽非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然如不通知,则为第三债务人得因支付于出质人而负责;于通知后,第三债务人经出质人及全部债权人同意,始得为支付。
在同一权利上设定数个普通债权质权时,实现质权应按各质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决定,先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其后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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