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回购以个人自愿和学校教育发展需要、财力为前提,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双方自愿的原则。
本细则中所称售房人,是指参加了学校房改的教职工本人、其配偶或教职工去世后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一、回购的范围:
售房人在2003年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时,按照房屋的成本价格购买的住房。售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回购范围:
1、房屋已抵押、封存或房屋产权属性不清的;
2、房改房出售给学校后该家庭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二、回购价格:
1、售房人将房屋出售给学校,双方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
2、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房屋上市出售时,售房人交纳有关税费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学校与售房人通过抽签或协商共同确定,评估费用由售房人和学校各负担50%。
三、回购程序:
售房人需要将房改房出售给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售房人向学校递交售房申请书,领取并填写《省房改直管单位房改房交易、抵押登记申请表》。售房人去世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同意书;
2、学校对拟回购的房屋进行初步查证,确认该房屋在回购范围内且符合学校回购需要;
3、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出售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售房人与学校签订《房改房回购合同书》;
5、学校向省住房保障局递交房屋回购有关材料,申请批复;
6、省住房保障局批复后,售房人积极配合学校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7、房屋产权转移后,学校通知售房人办理退房验收手续;
8、学校向售房人支付购房款,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以合同为准。
四、相关管理:
1、售房人房改房出售后,其家庭不再享有校内住房分配、租赁、置换等权利。
2、回购后的住房,纳入学校周转住房统一管理,用于引进人才使用。
3、售房人将房屋出售给学校,双方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成交价格。
4、根据湖北省和武汉市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房屋上市出售时,售房人交纳有关税费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学校与售房人通过抽签或协商共同确定,评估费用由售房人和学校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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