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
薪级工资的工作年限
薪级工资的工作年限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同)。
实际工作时间起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1.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2.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分配报到或参加工作登记表填写的时间为准。
3.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经公开考试录用参加工作的,以录用审批表中批准的时间为准。
4.部队转业或退伍的干部、战士参加工作时间以批准入伍的时间为准。
5.国家、自治区及兵团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4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