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领计划生育项目和流产津贴?
法律依据:
1、《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
2、《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4号)
3、《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9号)
4、《关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号)
5、《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号)
6、《关于施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号)
办理条件: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所需材料: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流产津贴的申领。
办理程序:
1、参保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发生的相关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结算标准》进行实时结算。
3、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原则上只享受1次。女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流产、引产手术的,可在流产、引产手术规定假期满1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流产津贴的申领。
收费标准:查看收费标准
受理机关: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办理地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
其它说明:期间如因故要中止妊娠的;一方面在定点医院直接享受流产医疗费用据实结算待遇,同时符合流产津贴享受的,填写《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同上)报送我中心申报,享受1-1.5个月流产生育津贴。再次妊娠需重新备案才能享受产前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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