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机构改革P2P归口管理
时间:2023-04-24 08:21:38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终于有妈管了,在银监会机构改革方案发布后,不少P2P从业者这样说。

通过此次架构调整,银监会名正言顺地获得了对P2P的归口管理。这也意味着,在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银监会迈出了重要一步。

银监会成立以来的一次重大架构调整,此番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除了明确对P2P的监管职责,银监会也加大了对民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监管力度,比如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此外,进行相关权力的下放同样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

边界何在

尽管近年来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但无监管部门、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则的三无状态却是P2P行业的真实写照。不过目前,这一情况正在发生改变。

按照银监会近日实行的监管架构改革,新设的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对P2P网贷进行监管,而同时纳入该部门监管的还有小贷、融资担保等。

P2P监管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早前,伴随市场规模扩大和问题平台的涌现,有关P2P监管的呼声日渐高涨。

在外界看来,针对P2P平台,应该设定准入门槛,比如对从业机构在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风险控制以及资金托管等方面都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出于对风险防范的考虑,过去一年监管部门也频频就P2P监管表态,并着手推进相关工作。这当中,就包括央行和银监会。

2014年9月,央行相关负责人曾透露,虽然当前P2P平台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还缺乏规章制度,但目前央行与其他部门密切制定相关法律,已经到了最后阶段。

而更早之前传出的消息是,央行正在考虑建立P2P平台监管系统。当然,对于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央行也曾牵头调研组进行实地调研。

围绕P2P监管,暗暗发力的不只是央行。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2014年4月曾对外宣称,P2P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只是具体办法正在议定中。这也是对之前传闻的正式回应。

不久之后,在2014年9月的一场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论坛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负责人提出P2P监管的十大原则,勾勒了监管规则的底线和要求。其中包括,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等。如果严格按照上述原则来看,不少P2P平台实际已经越过红线。

由于银监会创新监管部负责人此前曾频频就P2P等互联网金融监管表态,外界一直默认P2P监管由该部负责。但伴随普惠金融工作部的设立,监管归口也就此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在1月23日国新办举行的有关金融改革等情况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称,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科学地界定各种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落实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分工和责任。下一步,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一道,将会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协调。

管理难度

与P2P一样,信托也获得一个新的监管部门,即信托监督管理部。

尽管已经成为第二大金融业态,但信托却未能像保险、证券一样有对应且独立的监管委员会。在此之前,围绕信托业的监管,一直由银监会非银部负责。而该部同时还负责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的监管工作。

根据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底,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2.95万亿元。由于信托业近年来高速增长,且规模日益扩大,甚至有人呼吁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外,另设信监会。

在银监会之外另设独立机构监管信托,无疑面临既有监管权力的重新划分,这种阻力无疑是巨大的。但面对不断攀升的资产规模,管理难度无疑也随之加大。在外界看来,监管层设立单独部门监管信托业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不久前,银监会非银部负责人曾对媒体称,下一步要考虑修改《信托法》,核心是强调财产信托关系,授予财富管理者诸如税收、财产继承、财产转移等制度安排,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动制定信托公司管理条例。

除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托转型,自2014年以来,推动民营银行试点也一直是银监会的重要工作。在此次机构调整中,银监会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

不同于传统的银行,以互联网银行为代表的民营银行给监管者带来新的挑战。如何落实面签程序,是互联网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不依赖于实体网点的新型机构,如何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还能兼顾创新发展,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尽管远程开户有望放开,但民营银行未来的准入门槛和业务范围会放宽到何种地步还不得而知。

权力收放

据银监会介绍,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此次监管架构改革还有一项重点就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银监会称,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

不过若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银监会表示,还会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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