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络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这个市场虽然是虚拟的,但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激烈程度却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网络经济同样受市场竞争规律的支配,与传统交易一样,网络交易也需要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交易秩序。但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中阻碍信息产业发展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存在,现有法律是否可得以适用在互联网发展初期曾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现在人们已达成共识,普遍认为如果网络环境下的竞争秩序失去规则的约束,网络交易就会失去安全保障,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为IT产业创造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现在用该法来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显得捉襟见肘,法律的滞后性再一次凸显出来
虽然就其本质及法律的可适用性而言,网络虚拟空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现实市场环境下并无二致,但网络服务商的介入、网络技术体系的独特使得虚拟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认定在某些情况下显得更为复杂;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虚拟性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法规适用上的特殊性。这就需要法律介入时做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规范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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