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新建或购买房屋时由单位和个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或将原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旧房。
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低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单位与职工共同享有产权的房屋。从有限产权房屋的形成过程和管理方式上看,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特定性。根据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房屋部分产权,并享有价格优惠资格的购买人仅限于售房单位的职工,非本单位职工无权购买。
2、权利的分散性。从民法的物权理论来讲,一个完整的物权是占有、使用、处分四个权利的统一。但有限产权房屋基于单位与职工对产权的按份共有关系,完整物权包含的四个权利出现了分离,分属于两个不同主体享有,或者某一种权利由两个主体共有。
3、福利性。有限产权房屋,均体现了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待遇,就职工或单位一方来说,义务与权利并不是严格对等的,房屋出售的价格并未完全体现房屋本身的商品价值,尤其经济效益好的单位,职工仅付较少的价金,即可取得相当大的权利。
4、主体的平等性和管理的不平等性。有限产权房屋是基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就单位与职工因有限产权房屋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言,单位与个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事实上,由于单位在管理上的主动性和分配住房的福利性。
一、有限产权房是否可以出售
1、有限产权房不可以对外出售交易。房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有限产权房没有房产证,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出卖有限产权房属于无权处分,不能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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