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午,在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一起矛盾尖锐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尘埃落定,最终以和解的方式圆满结案。
2008年4月26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巩义市某粉末厂签订海绵铁加工协议,原告在汝州市为被告加工海绵铁,被告派驻工作人员崔某到原告住处处理相关事务。2008年12月10日,原告与崔某签署结账单,该结账单显示:被告欠原告加工费190137.4元;原告有被告成品海绵铁40吨及废料一堆(废料未盘点吨数)。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海绵铁加工费190137.4元。法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驳回了被告巩义市某粉末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被告又以崔某超越代理权及原告没有按照行业惯例进行加工等理由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王某返还海绵铁192.885吨及废料261.68吨,双方矛盾十分尖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高度重视,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后,法院又派人亲自赶赴巩义市,通过对崔某的调查,弄清原、被告的症结所在,研究制定调解预案。庭审时,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互不让步,紧张的庭审从上午9时直到下午1时才结束。考虑到被告路途遥远,在征得原、被告的同意后,合议庭决定下午继续进行调解。合议庭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兵分两路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向双方讲明相关法律规定,给双方讲解和为贵的中华传统文化精髓,让双方换位思考。通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下午6时,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巩义市某粉末厂愿意以其在原告王某处的40吨海绵铁及废料,抵偿欠原告王某的加工费190137.4元,其他双方不再争执,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点评:该案件的顺利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不但节省了司法资源,还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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