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
(五)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六)当事人必须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七)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应该满足以下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仅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三)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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