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高晓松于2011年6月加入杭州一家房地产公司担任司机。2012年3月8日,高某在送别公司客户途中与一辆汽车相撞,导致右臂骨折。交警部门称,高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责。高某受伤后,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医疗费用,但房地产公司认为高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他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所以他拒绝缴费。后来,高晓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仲裁庭,律师答复:高晓松在上班时间送客户到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他对交通事故承担何种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时间,对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无责任或者无主要责任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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