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经批准辞去职务之后,原则上不能再拒绝离任。
因为一旦辞职申请得到许可,在完成所有离职手续的履行过程中便意味着劳资双方的劳动契约正式解除,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
然而,若雇员在此之后又后悔当初的决定,他/她仍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释,但这将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意愿续签劳动合同或重新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