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受人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22:03:26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不必然导致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买受人无权请求强制履行合同,因此不能实现物权变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买受人的救济方式包括两个方面: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补充: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应当分别分析,区分适用。出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出卖人因无权处分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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