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相应违约情形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等违约情形分别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以及承租人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等。
在上述情形下,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租赁物尚存)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指收回租赁物当时的价值)的差额。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指租赁物的期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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