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物未交付、迟延交付或者与合同不符时,出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如何救济,承租人有权:。拒绝租赁,除非出租人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租赁以补救违约行为;
2。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收回任何预付租金和款项(但应扣除承租人从租赁物中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3。租赁合同项下应支付的租金,应当保留至出租人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丧失拒绝接受租赁物的权利为止。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出租人选择供应商时,不能免除该责任;出租人知道租赁物有瑕疵时,不能免除该责任;出租人与供应商不可分割时,如其子公司、分公司等,不能免除该责任,但应视为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拒绝租赁物,解除合同。当然,承租人仍保留与供应商抗争的权利。
虽然应注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但上述救济措施也应加以限制:承租人不得因不交付、迟延交付或交付不一致的租赁物而对出租人提出其他索赔,除非这些是由于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供货人不交货、迟延交货或者不遵守合同规定,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只要不是由于出租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租人就无权向出租人要求损害赔偿。第二,如何救济承租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往往是指承租人擅自解除合同,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对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出租人可以收取到期未付的租金;二是当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加快支付租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到期或终止租赁合同。但是,如果违约可以补救,出租人应当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合理的补救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救济的法律后果是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不仅支付了未付的租金,还提前支付了剩余的租金。出租人可以实现提前收回全部投资和盈利的目的,并获得加快支付租金的部分利息收益。终止合同。出租人行使单方终止权,终止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终止后,恢复对租赁物的占有并追偿。值得注意的是,出租人在行使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权利时,还应当承担清偿义务,即从收回的租赁物价值中赔偿部分损失。承租人支付损害赔偿金,相当于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处罚的,租赁物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实现其剩余价值。但是,由于出租人解除合同,租赁物收回时的实际价值与租赁合同终止时的残值一般存在正差额,该价值是承租人因此支付损害赔偿金后应当得到的,它应该用来补偿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租赁物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的残值予以返还,并支付损害赔偿金。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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