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是什么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
相同点(一)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二)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债权人行使权利时须以其债权为限;(四)债权人行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用,须由债务人负担。
不同点(一)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以消极行为不增加其应有债权;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减少责任财产。(二)构成要件不同客观要件: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则不影响其行使(但债权必须先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之前)。主观要件: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三)债权人债权的内容不同。我国代位权制度要求到期债权仅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而撤销权制度要求债权人到期债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不限于金钱。(四)诉讼当事人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人,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五)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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