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表决的方式是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是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相关条文修正的情况作了说明,涉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条文修正内容包括:
理论指导;
社会主义道路;
国家的根本任务;
统一战线;
土地征用;
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十几个方面。
其中,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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