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在国际待遇标准上仅仅提到公平合理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很少提及国民待遇标准。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增强、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步适用国民待遇标准,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如1986年中英协定及1988年中日协定明确适用国民待遇标准签订中外投资保护协定。在中—瑞士协定虽未明确适用国民待遇标准。但亦隐含了这一原则。当今我国要成为WTO成员国,更须走国民待遇的道路,目前,我国仍然是适用超国待遇与次国民待遇并行。当然,采取国民待遇标准并非朝夕可成就,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具体表现为:
首先,要逐步统一内外税法,建立内外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经济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竞争性,统一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这要求我国税法要内外统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税负要均等,这样才能推进全面对外开放,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且与国际上通行国民待遇标准相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很高,我国的投资环境还不大具有吸引力(尤其是内地、沿海差别),因此,适当的税收优惠是必要的,实行特定的差异性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由全面优惠政策转向特定优惠政策,结合西部大开发,由对沿海城市、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转向对内地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这样才能有利加快内地发展,有利国民经济全面发展。
其次,在投资领域方面逐步放宽限制。先开放我国具有竞争优势、较成熟的行业包括服务业。我国当前与发达国家投资领域方面矛盾主要是在第三产业而非第二产业,因此,产业政策投资领域方面,放宽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也逐步放宽,形成外国投资企业广阔的投资领域,达到吸收和利用资金发展我国经济。
再次,加快内外资立法统一。我国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除了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机构,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还要统一国内经济立法与国际标准化接轨问题,即内外立法之间也将并趋于统一。
最后,还要正确把握对国民待遇认识问题。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标准过程中,要进一步正确认识国民待遇标准。实行国民待遇标准,并非是要做到内外资企业绝对相等,国际通行惯例强调的是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标准,而非完全等同本国国民或公司的标准。从国际经济往来实践中考察,在投资领域而言,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于中国家,各国对外资从来都有区别,凡涉及国家安全与国计民生领域,一般不允许外资涉足,既使是非关键的经济部门,也可能基于国家经济规划与发展目标而对外资的引进有所先后,有所厚薄。这就是合理例外原则。另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吸收外资纷纷制订了许多更为优惠的政策,使外资在税收、经营管理权、土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超国待遇。由此,我国对外商投资正业实行国民待遇标准,仅能是逐步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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