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完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51:25 1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件编号:财会[2002]101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分行、外汇管理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行和中国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工作,完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制度,保障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利用外资健康发展。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中的外商投资核查程序和外汇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验资,除执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规定的验资程序外,根据情况,还应采取以下办法:(1)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出资的,由注册会计师查验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确定该外币是否汇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函开户银行(二):,注册会计师应当核对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批准文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行为一致:1.企业的再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减资取得的货币资金;2.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注册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3.外国投资者减少投资;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由外汇局批准,外国合营者以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核对实物是否来自国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确认函,并附银行确认函的复函,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复印件和按外方出资方式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验证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外国投资者以外币出资,在中国境内转让原币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原币转让是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收到确认函后核对相关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自收到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注册会计师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确认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外商投资确认函后,应于当日

三回复,外汇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无误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要求办理外汇登记,在网上注销进口报关单,并在复函中填写外汇登记号。如发现有虚假、违法等情形,外汇局不予登记,并在答复中说明。外汇局应当在确认函答复上加盖资本项目业务专用章,并自收到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注明外汇登记号的批复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抄送企业备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答复中指出所附文件虚假或者违法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收到注明外汇登记号的批复后,因情况变化未出具验资报告的,应当书面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及时注销外汇登记号。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或者接受外汇检查时,应当提交验资报告和外商投资确认书复印件。外汇局应当设立外汇登记账户,根据《外商投资确认书》记载企业名称、投资期限、外汇登记号、外商投资方式、外商投资金额和日期,并将回信及所附文件复印一份,以备日后参考。外汇局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对企业上一年度的外汇登记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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