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维权胜诉恢复待遇手持锦旗谢法院
时间:2023-04-22 20:53:24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4月18日上午,北京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会主席李树凯拿着一面题有执法为民弘扬正气的锦旗走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他向记者介绍说,因工会组织委员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提出异议而受到排挤,其担任经理的储运部被撤销,工资由2200元降至580元。为此,他提起劳动仲裁并经过两审诉讼,最终获得胜诉。

李树凯说,胜诉判决不仅维护了一个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工会法》、《劳动法》的严肃性,他回到工作岗位后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信任。

2002年10月8日,李树凯到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6月18日,李树凯被任命为该公司储运部经理。2005年3月,李树凯被补选为该公司工会主席。2005年12月底,该公司进行机构及人员调整,撤销了李树凯所在的储运部,将储运部业务纳入营销部,但对李树凯的工作安排未做出决定。自2006年1月起,李树凯每月工资由原来的2200元降至580元。

李树凯认为,是因为自己履行工会主席职责时出面维护工人劳动权利,才导致公司有针对性地进行岗位调整的,遂于2006年2月5日向门头沟区总工会反映其被撤销行政职务,待遇减少一事。2006年3月22日,门头沟区总工会出具书面解决意见,要求该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立即补齐和恢复李树凯原工资和其它待遇。随后,公司按每月1500元标准为李树凯发放了工资。

2006年4月,李树凯以维权为由向公司提出请假,一直未到公司上班。6月21日,李树凯到门头沟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相当于原行政职务相应的工作岗位,继续给予原职务工资标准及相应待遇等。2006年8月10日,门头沟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树凯工资、职务补助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9375元,恢复相当于原储运部经理级别的工作岗位,恢复原职务工资标准及相应待遇。同年8月21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驳回李树凯的裁决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因单位内部机构调整需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北京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在撤销储运部后,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公司也未对李树凯在何岗位上工作进行安排,且将李树凯的工资降至580元,公司的上述行为显属不当,该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公司违约未给李树凯安排相应的工作,且工会主席一职仅为兼职,在李树凯无具体劳动岗位可以工作的情况下,李树凯以维权为由向该公司提出请假理由正当,其行为不能视作旷工。故终审判令公司给付李树凯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职务补助和基本生活费共计4244元,安排李树凯相当于原储运部经理级别的工作岗位,恢复原工资标准及相应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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