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如何确定犯罪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而言: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3、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网的行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但网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因此,将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当无异议。
一、预防网络犯罪方法有哪些
1、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网络刑事立法时,应当针对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和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等特点,在明确网络管理部门、网络的提供者和服务者以及用户对保护网络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准确划分网络犯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网络管理措施,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反政府、反社会、恶意破坏、金融等方面的网络犯罪行为要严厉惩处。
2、提升网络技术与设备现实中,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网络系统的自身缺陷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故网络系统所使用的工具、硬件的品质直接决定着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
3、加强网络用户的管理工作在增强网络自身的防御能力的同时,有必要通过严格执行科学的网络安全保护与监管制度,防止非法用户的网络犯罪行为。这需要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网络管理体系,也需要各网络使用者形成良好的内部管理体制。
二、网络犯罪证据有哪些
主要是电子数据。
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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