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当在约定日期前搬出房屋。然而,被拆迁房屋被拆迁后,王先生声称自己从未搬过家或交付过房屋,拆迁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毁坏了他的电脑,因此他将拆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万元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不支持王的上诉。这张空置房屋接管单被指控伪造。一审法院认为,苏州北路一巷一号是一家名为王的父亲的酒馆,王住在这所房子里。后来,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为***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2007年9月27日公司作为拆迁代理与王某签署的《上海市城市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称根据协议,王某应在协议签署后7天内搬出被拆迁房屋,即2007年10月4日之前
然而,王说,虽然补偿安置协议是他自己签署的,但它是一份空白的补偿安置协议。在本案中,**拆迁公司还提供了户主签名栏中带有“王”的空房接管表,称王于2007年10月2日搬出了苏州北路的房子。双方于同月10月10日签署了空置房屋接管表,王已将该房屋中的所有财产搬走
王说,空置房屋接管表中的“王”不是他本人签署的,接管表中的房屋部分不是王居住的地方。接管单是由**拆迁公司伪造的。今年2月,王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拆迁公司当庭口头道歉,赔偿财产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2000元。司法鉴定查明真相
原审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签名是否为王某所写。2010年4月22日,评估中心出具了评估意见,认为检查资料上“户主签名”处的“王”签名是王所写
王认为评估机构是营利性的,不排除该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并做出相反结论,且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因此他申请重新评估。此外,王说,他无法再向法院支付评估费,因为他无法与法院合作,无法提供现有空房的评估证明。一审法院认为,空置房屋接管令是被拆迁人向拆迁实施单位移交被拆迁房屋的重要凭证。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由双方一致选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明确,评估程序合法,评估依据的比较材料也得到了双方的确认。王先生不同意评估意见,但未提供证据,也未申请重新评估。因此,评估意见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位于苏州北路的房屋为租赁房屋,尚未分户。因此,将该房屋的所有租赁部分记录在空房接管表中,作为包括王先生在内的房屋拆迁户迁出该房产的地点,并非不合理。2007年10月2日王某搬出该房屋后,王某与**拆迁公司于本月10日移交了该房屋,这也符合一般常识。
总之,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拆迁公司侵犯了王某的财产,因此,法院裁定驳回王的所有主张。王某拒绝接受被拆迁人败诉的终审判决,并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没有依据接管空房作为终审证据,他没有搬回家,他从被拆迁房屋的财产中搬走后,没有将房屋交给**拆迁公司,并且**拆迁公司非法铲除了上诉人未移交、正常生活和有财产的房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和变更判决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拆迁公司在与王某签署《空房接管令》后拆除了有争议的房屋。由于王某认为房屋内的电脑配件等财产受损,他呼吁**拆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王的陈述,他曾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财产被**拆迁公司侵犯,但该陈述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原审空房接管令的真实性已得到司法鉴定的确认。尽管王否认了这一点,但除了自己的陈述外,他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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