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嘱托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时间:2023-03-23 17:42:59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依嘱托登记行为,除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有相关规定。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实施的依嘱托登记行为,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的依嘱托登记,是相应司法行为或行政行为的延伸,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自然不应由登记机构承担,该行为理应享有被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豁免权。

一、什么是依嘱托登记行为

依嘱托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方面的嘱托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了“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由该法律文书做出机关的工作人员送达,送达时应当提供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等依嘱托登记的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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