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其中对于将房屋出租个人居住的,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缓缴纳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登记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符合免交房产税的个人,也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3、营业税
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4、城镇建设维护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
5、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6、印花税
应于签订合同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规定的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7、个人所得税
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缴纳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扣除20%后的应缴纳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按20%。
营改增工业厂房房产租赁税率是多少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工业厂房房产租赁税率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房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增值税税率为5%。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5月1日前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自建厂房,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出租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的自建厂房,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厂房,依照5%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7%(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3、教育费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3%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4、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2%计算,与增值税同时申报交纳。
5、房产税:按厂房租赁收入销售额的12%计算交纳(注意:这里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财税〔2008〕24号文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租金收入4%计算交纳房产税)
6、印花税:按照厂房租赁合同金额1%计算交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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