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户并办理产权登记后,原有的房产证将失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签发新的房产证,而原房产证将被废止。若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的事项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过户后原有的房产证将失效。在房屋买卖过户并办理产权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签发新的房产证,而原房产证将被废止。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 不 动 产 登 记 】 过 户 后 如 何 处 理 旧 房 产 证 ?
在不动产登记过户后,旧房产证应当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并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发放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权利人应当将旧房产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其进行销毁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不动产过户时应当缴纳契税,而契税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是受让方。因此,在不动产过户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过户后原有的房产证将失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签发新的房产证,而原房产证将被废止。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无法收回的则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不动产登记过户后,旧房产证应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并销毁。权利人应将旧房产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其进行销毁处理。同时,权利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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