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合政办[2009]62号)和《合肥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工作方案》(合政办[2009]35号)文件的要求,为加快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现就规范我市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名称通知如下:
县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居委(村)创业服务机构分别统一命名为“××县区(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创业服务所”、“××社居委创业服务站”,形成“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创业服务网络。
请各县、区(开发区)按照要求尽快下文成立创业服务机构,并制作统一标牌悬挂门口或服务窗口醒目位置,为辖区创业者提供方便。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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